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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国务院关于修改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〉的决定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)以及环保部《关于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〉的公告》(国环规环评[2017]4号)的有关规定。现将宁波海纳斯气体有限公司气体集中供应站(浙江新乐造船公司专用)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如下:
建设单位:宁波海纳斯气体有限公司
项目名称:气体集中供应站(浙江新乐造船公司专用)项目
建设地点:象山县涂茨镇屿岙村(浙江新乐造船公司内)
建设性质:新建
建设内容及生产规模:本项目象山县涂茨镇海边的屿岙村(位于浙江新乐造船公司的西南角和北部中间),总占地面积约1890平方米,加气内主要设置1台容积50m3的液化天然气储罐、2台容积分别为20m3、30m3的液体二氧化碳储罐1台容积20m3的液氧储罐、3台汽化器等。
项目专门为浙江新乐造船厂提供天然气、氧气、二氧化碳,年工作约300天。
公示内容:验收报告(验收监测报告表、验收意见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)
公示时间:2023年5月29日-2023年6月26日(20个工作日)
公示期间,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,在此时间内公众可向建设单位咨询项目验收相关信息。
联系人:叶才国
联系方式:18958391668
宁波海纳斯气体有限公司气体集中供应站(浙江新乐造船公司专用)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.pdf